章程

台灣生醫電子工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生醫電子工程協會,英文全稱為Taiwan  Engineering Medicine Biology Association (簡稱TWEMBA),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會員結合生物、生命科學、醫學、法律、管理與科技工程等相關專業人才。 設立宗旨為期望藉由此一平台,共同研究開發有關生醫電子工程科學、技術及其應用,並加強國際間產業科技交流,以促進台灣生醫電子產業之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結合生物、生命科學、醫學、法律、管理與科技工程等相 關專業人才,藉由此一平台聚會交流意見。
2、舉行生物醫學電子工程相關技術之學術活動及訓練。
3、刊發會誌、會報或有關生物醫學電子工程之各項圖書刊物。
4、與國內外有關機構、學術團體及產業界聯繫,並提供跨領域學術與業界交流機會。
5、透過此一平台保護台灣生醫電子產業之專利財產權。
6、支援、協助並促進台灣生醫電子產業之發展。
7、從事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 : (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學生會員(四)榮譽會員(五)榮譽理事。
 
會員分類:
 
1、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 本會個人會員。
2、相關專業之企業、醫院、學校、機關或其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1~3人,行使會員權力。
3、凡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 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4、凡對生醫電子工程科學之工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5、凡對本會有巨大贊助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理事。


 
第 八 條 

會員權益: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益:

 1、個人及團體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簽署權。
 2、學生、名譽及贊助會員有發言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在本會任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所指派之任務。
 3、繳納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會費 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事九人及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 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 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 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三百元。
2、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十萬元。繳交永久會費者,得永久免繳常年會費。
3、事業費。                  
4、自由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中斷繳納常年會費者,當年度不具有會員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所繳會費於退會時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 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4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7年5月9日台內社字第0970074754號函准予備查。